宾阳县环境保护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宾环罚字〔2019〕4号
中山市东凤镇旺旺清洁服务中心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442000MA4X8MXT50
地址: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8队
经营者:黄旺金
中山市东凤镇旺旺清洁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:“单位”) 涉嫌固废堆放场所无防扬散、防流失、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环境污染一案,经我局现场调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:
2019年3月13日,群众举报反映在黎塘镇超常村附近有人非法倾倒废弃物。2019年3月15日,我局及黎塘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,2019年3月13日当天,由于雨天道路泥泞,大车行驶不便,你单位擅自将委托方南宁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处理的约40吨脱硫废灰(白色粉末状固体,主要成份硫酸钙)堆放于黎塘镇司马村委超常村六队用地,堆放场所无防扬散、防流失、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,举报情况属实。
以上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明:
(一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;
(二)《宾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》1份;
(三)倾倒固体废物现场照片6张。
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“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采取防扬散、防流失、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;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固体废物。”的规定,依法应予处罚。
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、拟做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。你单位未进行陈述、申辩,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。
以上事实,有我局2019年3月22日的《宾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宾环罚告字〔2019〕4号)及其《送达回执》为证。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(七)项“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,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、流失、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处以罚款”及第二款“有前款第一项、第八项行为之一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行为之一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。
三、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收款银行: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浦分社(户名:宾阳县财政局,帐号:111312010100126775)办理缴款手续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或如何下载伟德betvlctor 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联系部门:宾阳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
电 话: 0771-8252624
地 址: 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238号
宾阳县环境保护局
2019年3月26日